厦门市硅酸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市硅酸盐学会,英文名称为The Xiamen Ceramic Society,缩写为XM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厦门市从事硅酸盐专业科学技术工作者、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本学会广大科技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针对需求、发挥潜能,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第四条 本会接受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条 本会挂靠单位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学会秘书处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 邮编:361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学术会议和各种学术报告,因地制宜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关系;
(三)编辑出版学会会讯、刊物,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四)组织发动会员对本地区硅酸盐工业发展方向和技术、经济措施提出建议,积极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促进厦门市经济的发展;
(五)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向有关部门和有关职能单位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推荐科技人才,协助评定职称;
(六)举办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专题讲座;征集、评选和推荐本专业学术论文;承担专项科技课题试验研究,促进本地区硅酸盐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相应会员条件者;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
1.多年从事硅酸盐科技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
2.对硅酸盐科学有一定研究者;
3.热心于本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三)单位会员:从事硅酸盐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热心参加和资助本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会员的吸收;
(三) 由本学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听取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取得资料、参加市级硅酸盐会议活动权利;
(三) 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自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确认,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增补理事,可由理事会补选,报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曾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理事长或聘为本会顾问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三) 协调秘书处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 决定秘书处及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资助;
(三) 政府拔款、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可兼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厦门市民政局和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厦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9日第三届(换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硅酸盐学会
2016年9月30日